用人单位招用30人(含)以上50人(含)以下的,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。招用50人以上的,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。一个年度内同一用人单位最高补贴100万元。上述补贴标准,根据属地原则,市辖区由市财政与各区1:1进行分担,各县(市)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。